
钢构高层抗震性能鉴定都有哪些规定?
1、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的钢构高层抗震性能鉴定,不适用于在建钢构高层抗震性能的评定。下列情况下的钢构高层应进行抗震性能鉴定:
(1)、原设计没有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较高的钢构高层。
(2)、需要改变钢构高层用途、使用环境发生变化或对钢构高层进行改造。
(3)、其他有改用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钢构高层。
2、钢构高层的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》的规定确定。钢构高层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《建设抗震设计规范》的规定确定。有特殊要求的钢构高层,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。
3、在进行钢构高层抗震性能鉴定时,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后续使用年限:
(1)、在20世纪7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,不能少于30年。
(2)、在20世纪80年代建造的,可以使用40年或更长,且不能少于30年。
(3)、在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,不能少于40年。
(4)、在2001年以后建造的,可以使用50年。
4、钢构高层的抗震性能鉴定应按照两个项目分别进行。第一个项目为整体布置与抗震构造措施核查鉴定;第二个项目为多遇地震作用下承载力和结构变形验算鉴定。对有一定要求的钢构高层,同时包括罕遇地震作用下抗倒塌或抗失效性能分析鉴定。在进行整体布置鉴定时,应核查钢构高层形体的规则性、结构材料的适用性、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的合理性。在进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时,应分别对构件和节点、非结构构件和节点的抗震构造措施进行核查鉴定。当符合标准规定时,应鉴定为满足,否则应鉴定为不满足。
5、进行钢构高层抗震性能鉴定,其构件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:
(1)、构件的实测屈服强度、屈强比和伸长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的规定。
(2)、构件的冲击韧性应满足当地最低气温时的工作性能要求。
(3)、沿板厚方向受拉力的厚钢板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对Z向性能的要求。
6、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至9度地区的钢构高层抗震承载力验算时,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的影响。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,8度至9度地区可分别取该结构、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%和20%。
7、进行钢构高层地震作用效应分析时,应考虑自振周期的折减。对于钢构高层的折减系数可以取0.8至0.9。
8、抗震性能鉴定为不满足的钢构高层,应根据其不满足的程度以及对钢构高层抗震性能的影响,结合后续使用要求,提出相应的维修、加固、改造或更新等抗震减灾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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