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钢构施工单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钢构施工资质,并且要有质量、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。
2、在钢构施工前,需要有钢构施工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、与其配套的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,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;重要的技术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,应组织专家评审。
3、钢构施工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技术文件,对钢构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《钢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205的有关规定。
4、钢构工程的制作与安装必须要满足设计施工图的要求。钢构施工单位需要进行工艺性审查;当需要修改设计时,必须要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,并且需要办理相关设计变更文件。
5、钢构施工及质量验收时,需要使用有效的计量器具。各专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要统一计量标准。
6、钢构施工用的专用工具与机具,必须要满足钢构施工的要求,并且要在合格检定有效期内。
7、钢构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控制:
(1)原材料及成品进场验收;凡涉及安全、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,按相关规定进行复验,见证取样、送样。
(2)各工序按施工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,实行工序检验。
(3)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。
(4)隐蔽工程在封闭前进行质量验收。
8、本规范未涉及的新材料、新结构、新技术和新工艺,首次使用时必须要进行试验,并需要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所必须补充的标准,最后在经专家论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