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甲类钢构建筑
地震作用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,其值需要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;抗震措施,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8度时,需要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,当为9度时,需要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。
二、乙类钢构建筑
地震作用需要符合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;抗震措施,一般情况下,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8度,需要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,当为9度时,需要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;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,需要符合有关规定。对较小的乙类钢构建筑,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,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。
三、丙类钢构建筑
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都需要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。
四、丁类钢构建筑
一般情况下,地震作用仍需要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; 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,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。
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,对乙、丙、丁类钢构建筑,其结构内力一般不由地震控制,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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