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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构高层的基础埋置深度设计要求

2022-09-26 11:05

  1、钢构高层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基础底板或桩基承台底面的埋置深度。

  2、钢构高层的基础埋置深度一般是从室外地面算起,若钢构高层的地下室周边设置采光井、地下室车道等原因而无可靠侧限时,则应从具有足够侧移能力的室外地坪面算起。

钢构高层

  3、钢构高层的基础埋置深度必须满足地基承载力和结构稳定性的要求,以减少地基沉降量,避免不均匀沉降引起的钢构高层整体倾斜;防止钢构高层在风、地震等水平荷载作用下的倾覆或滑移。

  4、钢构高层的基础直接坐落在稳定基岩上时,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当基岩埋藏较浅,若岩石开挖困难,费用较高,基础埋深小于上述限值或抗倾覆稳定不足时,应采用岩石锚杆基础。锚杆伸入基础内和无风化基岩内的长度,都不能小于最小锚固长度的规定。

  5、当钢构高层与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时,可以采用粗砂、砾砂等坚硬颗粒状材料,将沉降缝地面以下部分填压密实,以确保钢构高层基础周围的可靠侧向约束。

  6、当钢构高层采用桩基础,且桩承台上、下的四周土质较好时,承台底面的埋深不能小于钢构高层高度的1/18。

  7、当钢构高层采用筏基或箱基时,对于中软或中硬土质的天然地基,基础埋深不能小于钢构高层高度的1/12;对于坚硬土质的天然地基,埋深不能小于钢构高层高度的1/15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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